本報訊(記者 譚勇 逯彥萃)11月5日,記者獲悉,修訂后的《河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,未經批準擅自取水,將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
本次修訂堅持“廢、改、立”結合,完善了取水許可審批程序,增強了取水許可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。“這次修訂最大的亮點是規范許可、簡政放權、便企利民。”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處處長陳德新說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取水許可應當堅持以人為本、節水優先,因水而定、量水而行,公開公正、高效便民的原則,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、水資源綜合規劃、流域綜合規劃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。
《辦法》明確,對在河道取水20000立方米以上(含20000立方米)、其他直接地下取水10000立方米以上(含10000立方米)的原由省級審批的權限下放市級審批,對在河道取水20000立方米以下、其他直接地下取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原由市級審批的權限下放縣級審批,加大了市縣兩級審批權限力度,為全省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的下放提供法治保障。
在完善取水許可審批程序方面,《辦法》增加區域取水總量控制指標,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編制和審查,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內容,取水事項較大變更以及取水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更等程序性規定,使取水許可程序更加合法合規。
為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和可持續利用,《辦法》規定,實施取水許可必須優先利用地表水、保護利用地下水、科學利用外調水、鼓勵利用再生水,首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,統籌兼顧生態與環境、農業、工業以及航運等用水。個人和組織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資源,必須持證開采。對違反法律、法規和《辦法》規定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,將受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、吊銷取水許可證、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“黑名單”等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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